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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计划生育政策(节选)问题解答及办证程序
发布时间: 2014-02-26     浏览次数: 490

   

蚌埠学院计划生育政策(节选)问题解答

及办证程序

 

一、如何推算预产期

1、末次月经的月份加9或减3,日数加7,即为预产期,如末次月经为38日,则预产期为1215日;

2、农历:应以末次月经的月份加9或减3,日数加15,所得即农历预产期。

二、晚婚晚育

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女20岁、男22周岁的基础上推迟三年以上结婚者为晚婚。即女性23周岁、男性25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叫晚育。

1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2、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3、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三、你知道允许再生育的十三种人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六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6、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7、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

8、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9、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0、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1、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2、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3、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转居民委员会(社区),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以执行农村夫妻的生育政策。

四、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1、女教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即“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2、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有习惯性流产史的,可根据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基本工资的80%发给。

五、安徽省流动人口的管理

     按照省、市计生委对流动人口规范管理要求,要进一步落实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生育证审批制度、审办和查验《婚育证明》制度、统计台帐制度、宣传服务制度等。规范流动人口有关管理文书,即《婚育证明》申请表、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监测表、限期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通知单、外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外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房屋出租(借)户计划生育管理合同、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等。并按照安徽省对流出人员和流入人员有关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以及信息统计反馈等有关工作程序和方法。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及查验《婚育证明》作为各单位、有关部门年终计生考核重要内容。要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法规,。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负责任和拒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六、如何办理产假的请假手续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个部分。即产前假1 5天 ,产后假7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我院教职工产假正值寒署假期间,可以顺延。

七、教职工办证程序

服务项目

办理程序

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初次生育的女教职工在孕期4个月之前,到分管本部门计生员处登记,到院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303室办理领表登记手续,并于生育后20天内办理出生登记。

办理(产假)

本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审批后到工会303室办理产假手续。请假条交(人事处)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

本院教职工,夫妻双方向一方单位提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表格,并在户口所在地街道核实后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请携带以下材料:1.户口薄;2.身份证;3.结婚证;4.婴儿出生证;5.生殖保健卡。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

证明)

请你带一下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2.本人一寸免冠相片3张;3.经村(居)民委员会盖章的流动人口证明申请表二份,到社区中心计生办申请。

办理(二孩生育证)

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八、奖励优惠政策(节选)

第四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20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

(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补助;

(三)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在生育的夫妻,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费,或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补助;

(四)本条例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九、行政处罚政策(节选)

第四十六条  计划外生育的,除按前条规定征收计划外生有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国家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晋级,不得评为先进;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以上的,开除公职或解聘;

()农民、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费全额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职工;

()计划外生育的,节育手术费用自理;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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