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工会
 
蚌埠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0-08-04     浏览次数: 456

 

蚌埠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蚌埠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事务的重要形式,是民主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院、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参与学院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根据国家政策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必须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教职工代表由其所在工会分会的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名单由民主协商产生,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向教学、科研人员倾斜的原则,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任。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一)代表的撤换,必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代表调离学院时,经批准后可由原选举单位另选代表。

(三)因故不能担任代表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代表撤换、更换、补选后,均应向院工会备案。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

(二)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积极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主持正义,不谋私利。

(五)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

(六)身体健康,富有开拓创新精神。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

(二)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挥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切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大会精神,积极落实会议决议,努力做好大会有关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参加讨论时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但不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具有教师资格的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广泛吸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一般以若干教学系、若干部门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1人,副团长若干人,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任期内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因工作变动,继任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提案的收集、登记、审查、整理工作,及时交付相关部门处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和院工会的协助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领导和院行政支持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院党委审批。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遇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做好教代会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