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工会
 
蚌埠学院教职工申诉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5-26     浏览次数: 929

蚌埠学院教职工申诉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申诉,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附属单位。

第三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有关申诉事项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加重对申诉人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蚌埠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工会主席(或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校工会、党办、纪委、人事处、教务处、申述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人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和法律工作者,由校工会委员会推荐。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工会主席(或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副主席担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收和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审核申诉材料,对申诉案件展开调查,整理并写出调查报告;

(三)召开委员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形成书面意见,通知申诉人及被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教职工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系(院、部、处、室等)、行政部门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申诉范围:1.行政处分;2.行政差错和行政责任事故的认定;3、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4、年度考核;5、评优评先;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八条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诉求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系(院、部、处、室等)、行政部门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系(院、部、处、室等)、行政部门原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或学校有关系((院、部、处、室等)、行政部门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系(院、部、处、室等)、行政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四章  申诉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诉的提出。教职工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或学校有关系(部、院)、行政部门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并附原处理单位做出的处理决定(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组织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的处理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教职工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2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并对该申诉案件展开全面调查,整理写出调查报告,及时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办公室提交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提交的申诉调查报告进行研究、审核,并根据审核、调查的申诉事项和内容,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提交学校或有关系(部、院)、行政部门复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各成员意见、表决结果、当事人隐私及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与学校复议结果不一致的,申诉案件提交校务委员会复议。校务委员会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申诉案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召开会议进行复议,并做出决定。

经校务委员会复议做出的决定,为校内申诉处理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复查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后,自发文之日起施行。